“雙11”商標申請注冊失敗,竟是因為這個?! 您的位置:首頁 - 公司動態 - 品牌策劃
現在大家是不是
都陸陸續續收到了很多快遞
畢竟618第一波活動
早就結束了
訂單都已經發貨了
只是可惜
快遞多了
余額卻少了不少
每到這種“購物狂歡節”
我的錢包都會被
一貓一狗
一起掏空
不管是京東618
還是天貓雙11
都難逃此劫
而就在618活動當頭
阿里申請的“雙11”商標
注冊失敗了
2009年起,以天貓、京東、蘇寧等電子商務網站為首,會在11月11日進行大型促銷打折活動,以此提高銷售量促進消費。從此以后雙十一便成為了中國互聯網最大規模的商業活動。
而天貓雙十一的銷量也屬實非常矚目,每一年都在刷新交易金額,2020年雙十一成交額達到了2674億元。雙十一光棍節早已被遺忘,11月11日成為了全民的購物狂歡節。
然而6月7日,阿里巴巴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本案的訴爭商標“雙11”被駁回。
據悉,2019年1月4日阿里巴巴提出“雙11”商標注冊申請,申請號:35927994。
在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并不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已在復審服務上具有顯著性,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商標標識。也就是說訴爭商標“雙11”缺乏商標的應該具備的顯著特征,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中,缺乏顯著性的圖文不得注冊為商標標志。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請求。
阿里巴巴對一審判決不服,再次提起上訴。阿里訴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判決。而其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雙11”為阿里最早提出的購物節概念,標志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為大眾熟知并作為一個可以令相關公眾識別的商標。此前國家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在其他案件中,認可且認定了“雙十一”“雙11”系列商標具有顯著性。訴爭商標一審判決結果,明顯有違審理標準一致性的原則。且作為訴爭商標“雙11”的獨創者,長期在多個場景中使用并宣傳訴爭商標,該商標已與阿里巴巴形成了非常緊密的聯系,成為了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標識。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對于阿里巴巴的上訴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訴爭商標“雙11”在字面上極易被理解認定為“十一月十一日”,相關公眾在實際使用中更可能將其識別理解為一個日期,而非“雙十一購物節”。因此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復審服務上缺乏顯著性,難以被相關公眾識別認定為復審服務的商標來源。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與其形成對應關系。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阿里巴巴的相關上訴不予支持,駁回上訴。
那么除了上訴中說的“顯著性”外,還有哪些特征是必須具備的?又有哪些是絕對不能夠通過注冊的呢?
商標必備要件:
1. 法定的構成要素。即任何可以與其他商品進行區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數字、字母、三維標志和顏色等,或以上要素的組合。均可申請商標。
2. 顯著特征。一是指標識固有的顯著特征,如設計新穎、立意獨特的商標;二為在使用中通過敘述商品質量等取得顯著特征,相關公眾可識別的標識??梢宰鳛?/font>“第二含義”商標注冊。
商標禁止要件:
1. 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力、合法利益。即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不得申請注冊與已注冊的在先商標的近似商標;涉嫌模仿、不得申請復制、臨摹、翻譯他人在國內未注冊商標;未經授權,擅自注冊他人商標,他人提出異議的也不予通過;搶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侵害他人其他在先權力的通通都不能注冊商標。
2. 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條款。這里又細分為兩類
禁止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
國旗、國徽或與其相近似的標志;政府機構相關的標志、文字、名稱等;與“紅十字”等機構相同、近似的標志文字;帶有民族歧視;夸大宣傳、具有誘導性質的;有害社會道德風尚的;知名地名;商標含有地理標志但與產品來源地不同的。
禁止注冊商標,但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的標志:
僅含商品名稱、圖形、型號的;僅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立體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當然以上并不是商標注冊被駁回的全部原因,商標注冊是為了合理保護商標權人和企業的合法利益,因此商標的注冊流程是比較嚴格嚴肅的。如果企業擔心申請注冊過于繁瑣、害怕申請注冊不通過,完全可以尋求專業機構的幫助。專業機構具有資深的行業經驗,申請商標前會對其進行專業評估,以此提高商標申請的效率和通過率。
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求,請聯系惟恒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版權我們都是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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